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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調字第71號

協同辦理建物稅籍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聲請人
鏵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金
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垂祿(邱阿木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協同辦理建物稅籍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整編前:桃園市○○區○○里00鄰00○0號)建物為民國61年間由邱阿木(歿)所興建,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邱阿木為原始起造人。系爭建物於63年4月起課徵房屋稅,由當時營業之伍安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鏵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借名申報稅籍,但聲請人並無處分權。因聲請人於90年12月27日解散,目前為清算中公司,迄今仍持續繳納前開房屋稅,惟系爭建物現實際上出租予第三人使用,並由邱阿木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邱垂祿之女邱美昭收取租金,經聲請人催請相對人移轉稅籍,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相對人實屬不當得利,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並陳明由法院命補正邱阿木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以追加其他繼承人為相對人。經本院於113年5月26日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通知於同年5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之相對人尚待查明確認,無從通知到場調解,堪認本件不能調解,爰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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