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張得莉
- 當事人遠勝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遠勝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國道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6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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