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康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洪信賢、黑鬍子有限公司、張凱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224號 原 告 康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賢 訴訟代理人 鄧育敦 被 告 黑鬍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513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巷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承攬契約,原告已依約完成工作並經被告驗收,然被告仍積欠工程款新臺幣64,513元,業據其提出客戶報價單、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客戶驗收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為佐,而被告對此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準此,原告向被告主張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