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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4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麟捷

原告
強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鴻鈞
被告
許良溢

上列當事人因被告許良溢竊盜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337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84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文。

二、經查,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未載請求金額(即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究竟為新臺幣多寡?),欠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開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本件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陳報狀說明請求之明確金額為何,另寄送繕本乙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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