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曾瀚葳、陳宜達
- 原告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菱暘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550號 原 告 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瀚葳 被 告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1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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