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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曾瀚葳、陳宜達

  • 原告
    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550號 原 告 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瀚葳 被 告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1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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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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