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577號
- 原告
- 承億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東穎
- 訴訟代理人
- 蔡濰壕
- 被告
- 丰厚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心妍
- 訴訟代理人
- 曾承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31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