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4 日
- 當事人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陳玠宇、王夢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05號 原 告 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宇 被 告 王夢蓮 籍設新北○○○○○○○○(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樹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