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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陳玠宇

  • 原告
    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夢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805號 原 告 雅馬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玠宇 被 告 王夢蓮 籍設新北○○○○○○○○(現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籍設新北市樹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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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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