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940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傅上華
- 被告
- 美晨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芳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7,56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5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 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 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