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大奭有限公司、陳曉鳳、未來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鄭志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325號 原 告 大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鳳 被 告 未來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租金,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兩造於教學合作協議書上復有就協議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黃建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