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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325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大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鳳
被告
未來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租金,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兩造於教學合作協議書上復有就協議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定,是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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