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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34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政義
訴訟代理人
陳俞伶
被告
尚燁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純瑋
被告
陳秀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3,4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按約定利率20%計算 1 3,172元 3.38%  自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12月3日起至113年6月2日止 自113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0,2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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