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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3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江碧珊

原告
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瀚葳
被告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弘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7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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