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4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莆晉

原告
廖文蘭
被告
麟璇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郝祥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麟璇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廖文蘭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