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641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宋坤龍
- 被告
- 全興農有限公司
- 被告
- 楊依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被告楊依芩為本院113年度壢小字第641號清償借款事件,為被告全興農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全興農有限公司(下稱全興農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壢小字第641號審理在案,然全興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楊政道業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死亡,無法行使代理權,全興農公司已無其他法定代理人,亦無其他董事,如不予選任特別代理人,恐因而受損害,爰聲請為全興農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查全興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楊政道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死亡,而被告楊依芩為其繼承人乙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楊依芩同為本件清償債務事件之當事人,對於本件訴訟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且乃楊政道之繼承人,故由其為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選任被告楊依芩為全興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