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林莆晉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全興農有限公司法人、楊依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6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全興農有限公司 被 告 楊依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被告楊依芩為本院113年度壢小字第641號清償借款事件,為被告全興農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恐致久延而受損害,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全興農有限公司(下稱全興農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壢小字第641號審理在案,然全興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楊政道業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死亡,無法行使代理權,全興農公司已無其他法定代理人,亦無其他董事,如不予選任特別代理人,恐因而受損害,爰聲請為全興農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查全興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楊政道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死亡,而被告楊依芩為其繼承人乙情,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楊依芩同為本件清償債務事件之當事人,對於本件訴訟應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且乃楊政道之繼承人,故由其為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選任被告楊依芩為全興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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