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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張得莉
  •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奎誠即祥碩企業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87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 告 黃奎誠即祥碩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65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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