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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8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林莆晉

原告
築彤有限公司
原告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映彤
被告
簡美麗

蘇向生

蘇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築彤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原告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具狀陳述如何證明及估算本件對於信用、名譽及營運上之實際具體損害,並提出客觀資料佐證,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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