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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936號

給付停車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丁鈺揚
複代理人
陳定康
複代理人
吳源霖
被告
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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