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望月弘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936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複代理人 丁鈺揚 陳定康 吳源霖 被 告 胡宏益即佳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