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黃丞蔚
- 法定代理人周家榮、郭宏時、葉穎榛
- 原告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幸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環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15號 原 告 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家榮 訴訟代理人 吳天銘 被 告 幸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宏時 被 告 環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穎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本件訴訟需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案迭經本院函詢迄今,尚未結案,已耗時日久,且本院非不能逕向該案承辦股調取卷宗參考,兩造亦同為該案之當事人,非不能透過向該案承辦股聲請閱卷後提供卷內證據資料到院,為避免該案審結後始由本院進行調查證據,而浪費訴訟時日,而認為最初為兼顧兩造程序利益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不存在,爰撤銷原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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