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115號
- 原告
- 九鼎頂級鴛鴦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家榮
- 訴訟代理人
- 吳天銘
- 被告
- 幸福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宏時
- 被告
- 環宇電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穎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以本件訴訟需以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訴訟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案迭經本院函詢迄今,尚未結案,已耗時日久,且本院非不能逕向該案承辦股調取卷宗參考,兩造亦同為該案之當事人,非不能透過向該案承辦股聲請閱卷後提供卷內證據資料到院,為避免該案審結後始由本院進行調查證據,而浪費訴訟時日,而認為最初為兼顧兩造程序利益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不存在,爰撤銷原裁定如主文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