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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2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新康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麗珍
原告
卓健全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佩真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被告
張冠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而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地點為臺南市官田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上述地點分別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為被告應訴之便,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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