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3 日
- 當事人邱馨儀、一亨企業社、邱一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42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邱馨儀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一亨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邱一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