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454號
- 原告
- 陳蔡美枝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號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暨提出其建物之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鄰近區域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並計算以該交易價額爭建物2、3樓之面積÷系爭建物總面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扣除已繳納新臺幣2,21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