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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454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陳蔡美枝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開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號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暨提出其建物之鑑價資料(例如鑑定價格報告書或相類之市價、交易行情、鄰近區域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足以證明上開不動產交易價值等資料),並計算以該交易價額爭建物2、3樓之面積÷系爭建物總面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扣除已繳納新臺幣2,210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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