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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4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黃麟捷

原告
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盛傑
訴訟代理人
梁昭仁
被告
許大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9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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