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9 日
- 當事人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梁盛傑、許大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544號 原 告 捷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盛傑 訴訟代理人 梁昭仁 被 告 許大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6,96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1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