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60號
- 原告
- 禾萌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琨育
- 被告
- 李佩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禾萌有限公司對被告請求給付貨款、原告林琨育對被告請求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