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645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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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京沅夢想家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時未列被告法定代理人,訴之聲明所載「一、不接受被告不當扣款,被告應履約支付每月之保全服務費用」等語,又非具體、明確而可供執行,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提出被告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主管機關對主任委員當選准予備查之函文及該主任委員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