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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方楷烽
  •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黃乙靖

  • 原告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處
  • 被告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798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王祺 被 告 沅太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劉賢櫂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7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38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原告僅於提起支付命令時繳 納500元,其餘3,47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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