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876號
- 原告
- 舜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暉
- 被告
- 淞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浩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已繳納之訴訟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