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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88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趙阿美
訴訟代理人
陳敬祥
被告
李靜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定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下午2時19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5日對被告送達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通知書,由址處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頁),嗣經本院於113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上開社區管理委員會始以被告已遷移為由,將上開言詞辯論通知書退回本院,應認本件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送達不合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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