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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085號

塗銷遺產分割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信禹等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繼承人全體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未以被繼承人梁廷勳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未以梁廷勳之全部遺產作為分割標的,起訴之要件尚有欠缺,然本院已調得106年度壢登字第205160號登記申請書,請原告聲請到院閱卷,並依申請書內之資料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爰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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