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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23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傳宗
訴訟代理人
姚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景嵩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已繳調解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4,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陳景嵩(住新竹縣○○鄉○○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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