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246號
- 原告
- 長禧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爾瑋
- 被告
- 呂安翔
- 訴訟代理人
- 施明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3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壢簡字第224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38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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