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331號
- 原告
- 詠群工商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瑋
- 被告
- 廣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夏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詠群工商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2466元(計算式:服務報酬240000+起訴前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2465.75=242465.75,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