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詠群工商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賴志瑋、廣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夏文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331號 原 告 詠群工商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瑋 被 告 廣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安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詠群工商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2466元(計算式:服務報酬240000+起訴前年息百分之5之利息2465.75=242465.75,整數以 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