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馮海雄、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井琪、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徐亨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海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亨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