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育茂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同區段830建號建物(門牌號 碼:桃園市○○區○○里○○路000巷000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張育茂、廖永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