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侯金英、張育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周季楓 被 告 張育茂 廖永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5571元【計算式:請求金額(66755+389359)+ 起訴前年息百分之6之利息38956.62+督促程序費用500=495570.6 2,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