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64號
- 原告
- 簡嘉宏
- 被告
-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547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加計債權人即被告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3月18日)之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6,209元【計算式見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2,420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