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64號
- 原告
- 簡嘉宏
- 被告
-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盈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4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於113年4月3日合法寄存送達予原告住所地之楊梅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是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