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張得莉
- 原告盧富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495號 原 告 盧富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昌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3 日內,具狀補正原因事實,並提出請求權基礎及請求金額明細表、計算式、計算依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 書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內事實及理由欄未敘明兩造間履行契約始末,是請求原因事實不明確,請具狀敘明本件訴訟之完整原因事實(即得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包含人、事、時、地等項目),並提出請求權基礎及請求金額明細表、計算式、計算依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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