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18號
- 原告
- 好彩頭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賴秀貞
- 被告
- 鄧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18,300元,起訴時被告之居住所及戶籍地均在新北市永和區,此有民事起訴狀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個資料),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