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紀榮泰

  • 原告
    吳武勝即富藝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66號 原 告 吳武勝即富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3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