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吳武勝即富藝工程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66號 原 告 吳武勝即富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3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