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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6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紀榮泰

原 告
吳武勝即富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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