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世森
- 送達代收人
- 劉淑芬
- 送達代收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岢娢
- 即被告
- 李世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7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