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黃麟捷
- 被告李世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世森 送達代收人 劉淑芬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岢娢 李世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670元,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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