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35號
- 原告
- 亞鈺創新有限公司
- 原告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高月英
- 訴訟代理人
- 許立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家駿律師
- 被告
- 李鵬儀
- 被告
- 荃鴻通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0000000000000000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朝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55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1,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