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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紀榮泰

原告
亞鈺創新有限公司
原告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高月英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家駿律師
被告
李鵬儀
被告
荃鴻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0000000000000000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朝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55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1,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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