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亞鈺創新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35號 原 告 亞鈺創新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高月英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洪家駿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家駿律師 被 告 李鵬儀 荃鴻通運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朝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553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萬1,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53元。茲限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