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張雲輝、桃廣碩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楊少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798號 原 告 張雲輝 訴訟代理人 王彬山 被 告 桃廣碩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少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張雲輝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85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桃廣碩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應依合約內容完全給付第二棟頂樓水塔內防水工程事宜,依原告主張,該棟社區大樓乃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所定之公寓大廈,且 原告係欲請求完整施作公寓大廈之設備維護工作,依同條例第38條規定,自應由合法成立之「公卿世家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為當事人,始有原告當事人能力。惟原告所提起訴狀卻記載:原告現任為公卿世家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張雲輝」,誤將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列作原告,應有當事人不適格之違誤,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提出更正後之書狀,方屬當事人適格,另 寄送繕本乙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