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892號
- 原告
- 國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華
- 訴訟代理人
- 柯忠佑律師
- 被告
-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家名
- 被告
- 曾挺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邢子斌
- 複代理人
- 林彥廷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