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方楷烽
- 法定代理人張偉華、郭家名
- 原告國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挺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892號 原 告 國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華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律師 被 告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名 被 告 曾挺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邢子斌 複代理人 林彥廷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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