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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89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方楷烽

原告
國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華
訴訟代理人
柯忠佑律師
被告
中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家名
被告
曾挺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邢子斌
複代理人
林彥廷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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