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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6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陳昰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陽企業社即張日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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