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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張得莉

  • 原告
    陳昰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62號 原 告 陳昰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陽企業社即張日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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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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