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62號
- 原告
- 陳昰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陽企業社即張日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壢簡字第9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陽企業社即張日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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