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昰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62號 原 告 陳昰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昕陽企業社即張日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