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喜上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興華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育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育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壢簡更一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育坤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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