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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聲字第5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黃丞蔚

聲請人
謝宏明
送達代收人
陳萬發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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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台興
相對人
黃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門牌號碼欄關於「桃園市○○區○○里○○路000號(前側及後側)未登記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里○○○路000號(前側及後側)未登記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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