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聲字第58號
- 聲請人
- 謝宏明
- 送達代收人
- 陳萬發
- 相對人
- 富旺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台興
- 相對人
- 黃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門牌號碼欄關於「桃園市○○區○○里○○路000號(前側及後側)未登記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里○○○路000號(前側及後側)未登記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