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周宗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彭月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