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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34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方楷烽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呂俊逸
訴訟代理人
葉凱欣
被告
林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5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雖於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兩造車禍之過程尚有再行調查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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