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保險簡字第234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呂俊逸
- 訴訟代理人
- 葉凱欣
- 被告
- 林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5日下午4時2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雖於115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件兩造車禍之過程尚有再行調查之事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