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中壢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
    台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司簡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台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北灃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通知聲請 人於本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今未繳納, 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司簡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