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007號
- 原告
- 劉明祥
- 被告
-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育嘉
- 訴訟代理人
- 陳增懿
吳譽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被告公司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