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小字第1056號
- 原告
- 周學忠
- 被告
- 郭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原告繳納。本院前於114年7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而上開裁定於114年7月24日補充送達原告之住所地,並由其受僱人簽收而生合法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然原告迄今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難認其起訴合法,應予駁回。